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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21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288563.com 生成日期: 2018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8〕1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建督罚字〔2018〕11号

  

肖旭: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1标段总监理工程师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2号),你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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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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