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监理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1标段工程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3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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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