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监理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2标段工程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4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降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和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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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