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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209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288563.com 生成日期: 2017年06月09日
文件名称: 建市罚字[2017]1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建市罚字[2017]18号

  

赵景梅:

  2016年6月20日13时36分左右,在济宁太白湖新区荷韵花园项目工地11#楼施工现场,山东正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进行桩基基础静载试验时,混凝土配重块突然失稳倒塌,落入相邻工作面电梯井基坑内,将正在电梯井基坑内施工的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名施工人员砸中,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济宁太白湖新区“6.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在圣诚建设公司承建的荷韵花园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对济宁市太白湖新区“6.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我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你送达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7]18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作出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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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9日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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