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注销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交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遗失声明扫描件;
3、交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破损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可以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接收、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3、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变更和延续注册的,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主楼619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