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八)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在网上申报并上传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五)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