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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城市建设进度的加快,近几年,因施工人员不了解地下管网布局,而不慎将自来水管或天然气管道挖断的事故频频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昨天上午,市政府召集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部门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集团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我市近期出台的《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发布。《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今后各种城建工程资料都需向城建档案部门进行备案。

  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到迫切之时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在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是城建档案管理依据不完善。2011年,我市曾制定规范性文件《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但随着城乡统筹科学发展的实践,特别是新型城镇化1530体系的全面铺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仅以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范,已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实际需要。

  其次是城建档案收集难。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建档案的收集逾加困难。

  第三是因施工前未查阅相关档案造成事故。由于我市近几年来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一些施工单位缺乏在施工前查阅档案的意识,盲目施工,挖断、刨断地下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增强全民的城建档案意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明确相关法定当事人的义务,依法确立城建档案工作的地位,我市制定出台了《办法》。

  涉及地下管线工程前后都需备案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条,其内容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据悉,城建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进行收集,主要收集地上、地下空间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管网工程项目竣工资料,以及城市的历史、自然发展等资料,为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提供重要决策依据。目前,由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方面各地不一致,导致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新沂市和沛县的城建档案馆隶属于建设部门,其余各县(市、区),包括市城建档案馆均隶属于规划部门。

  由于之前城建档案保证金制度的取消,给后来的城建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解决目前城建档案收集难的问题,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理,在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查验。

  《办法》还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档案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由此,通过“一书一证”制度的落实,将为城建档案的收集入库起到把关和督查的作用。

  《办法》还对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归集管理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资料;住宅小区、厂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查询档案应出示证明文件

  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的资料比较多,哪些内容属于需要报送的城建档案?

  规划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自然发展的相关资料。

  在收集档案资料的同时,《办法》还对城建档案的查询利用设定了几项制度:一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二是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阅自己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三是查询利用档案,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单位公函等有效证明文件;四是应当遵守档案、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没有解密之前,是不允许超出密级范围之外的人员查询的,否则就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五是查询利用档案时,不得勾抹、描摹、涂改、剪裁、抽取、损毁档案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档案完整性的行为。

摘自 中国徐州网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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